8.6.08

社工註冊的行政矛盾

社工碩士畢業了,本可快快註冊成為社工,但是我們有些同學,到香港社會工作者註冊局(SWRB)註冊時,卻遇上滑鐵盧,被註冊局拒絕了。根據同學敘述,註冊局的職員指她們所持學校的臨時學歷證明,沒有指明她們被學校正式確認畢業,所以還未能註冊,直至七月,學校發出正式的成績表或學位證書,才算學歷證明。

這可慘了,我們部分同學,一心以為現在就可以註冊,連原有工作都辭掉了,現在卻無端白等至七月,這個多月浪費了。為了回應這個註冊矛盾,我寫了以下的信,分析矛盾出現的原因,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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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bby, Vicky and all,

我認為學校和我個人的理解都沒有錯,我特意重看SWRB有關剛畢業申請人的註冊指示:

「對於剛畢業但仍未獲學院正式頒發畢業證書的申請人,當註冊局收到由有關學院提供該年度的畢業生名單後,申請人可暫以學院發出的成績表或證明信件副本作為學歷證明文件 ,惟該類文件的內容必須列明申請人已完成有關課程並被推薦頒發有關社工文憑 / 學位。申請人在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後,應向註冊局補交有關副本。」

這句話提到要註冊要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註冊局收到由有關學院提供該年度的畢業生名單;二、可暫以學院發出的「成績表」,或「證明信件副本」作為學歷證明文件,惟該類文件的內容必須列明申請人「已完成有關課程並被推薦頒發有關社工文憑 / 學位」。上文並無提及任何必須以「正本」才可註冊,只謂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後,才要補交。

我不清楚學校是否已替我們完成第一步,但第二步,學校所發出的學歷證明文件,明顯完全符合上文所述的第二項條件,因為該信是學校發出的,絕對可視為一項有力的學歷證明文件,而且該文件已列明推薦頒發可申請註冊為社工的碩士學位,信中有關句語是這麼寫的:He has completed all programme requirements towards the degree. In view of his satisfactory academic performance, he is expected to graduate on 31 July 2008, subject to formal endorsement of our University。

Abby提到那個SWRB職員的說法非常奇怪,因他/她的說法跟上述的說法有明顯矛盾。不過,如果真要正本才可註冊,或Vicky提到的那個說法,謂「職員話封信冇講明是正式授權畢業」就不能註冊,我估計與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條例第十七條關於註冊資格的指示有關。翻查條例,條例這麼寫:「註冊局不得將任何人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除非該人 ─ (a) 持有獲註冊局為施行本款而認可的社會工作學位或文憑」。我們這些剛畢業的,算否「擁有碩士學位」?我認為算,因為我的確完成學位的所有要求,自然即時成為碩士學位擁有者,我的學歷無理由受制於學校的行政時間落差的。但行政上,我又的確還未被學校確認為已畢業,學校信中也只說我們在七月畢業才獲正式頒授學位(就是說,推薦我們接受學位,但那是七月,非現在)。SWRB偏向堅持以後者的行政程序去理解法例中的「擁有學位」的意思。我相信,法例中何謂「持有獲註冊局為施行本款而認可的社會工作學位或文憑」的理解,存在灰色地帶。我自己是偏向堅持前者理解的,即我們最初對註冊程序的理解。SWRB和我們對持有有關學位的理解有誤差,所以產生矛盾。

但我又奇怪,中大社工系為學生搞註冊已數十年歷史,學校無理連這麼基本的行政程序,這麼多年也搞錯吧?我不相信。何況我們系內馬麗莊教授就是SWRB成員,如果說中大為學生搞錯註冊行政程序,豈非明剃馬教授眼眉?

我想,「受害同學」是否可以將經歷寫給學校?釐清一下。

6/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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