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08

功能界別的意義(兼論直選是否更加民主)

議會設計是一門很複雜的政治權力和社會利益的分配學問。上下議院兩院制、一院制、議行合一、功能界別和民選議席的分佈等等,都是各種議會制度。

現代社會由許許多多的利益階層組成,各階層都以自己的利益為依歸,並總會將自己的利益放大甚或跨大,以在社會求取最大的利益。在香港,基層、中產、商界、勞工等等階層都各自排斥對方的利益,用馬克思的話說,就是沒有辯證的利益考慮,需知全社會的利益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將自己的利益放到最大,完全否定其他階層的利益都是狹隘的。我想,這種民主社會不是最理想的民主社會,因為民主社會中的每一階層和每一分子,都缺乏「利他」和「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這只能是一種低層次的民主社會。

不過,低層次的民主社會始終是一個現實,香港是一個典型。但是,香港現有議會制度的民主決策效果是否有效,我仍認為是有效的。立法會最近以大比數通過行使「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我為這結果感到欣喜,欣喜的不是因為通過「權力及特權法」 這個決定,而是那少數的四票反對,其中一票就是來自代表銀行財經界別的,這顯示香港的議會仍能表達一個符合民意的結果,就是大多數贊成,但仍保留了反對,這正好與社會中對引用「權力及特權法」的民意比例吻合。

功能界別的意義本來如此,當全社會都認為這樣如此的時候,例如行使「權力及特權法」,至少還有代表銀行界內的議員提出反對,雖然這僅僅一票的反對對結果微不足道,但這一票的可貴在於令議會決策結果更加民主,如同議會存在愛國愛港陣營和反對派的意見一樣。功能界別或上議院的設計被視為民選議會的一部分,目的就是制衡「民粹主義」,令議會決定存在各階層的因素。
我強調我不是要否定大多數民眾的決定,但是也必須注意平衡,如上所述,在低質的民主社會中,當各階層都將自己的利益視為最大利益時,在社會佔大多數的階層,往往成為唯一的主要聲音,哪個階層人數多,哪個階層就注定決定了控制權。本來人數多佔控制權,少數服從多數,也是民主的本意,十分公道,但如果議會的所有議席都是這樣制定的話,那麼少數人的意見便無法表現出來了,因為所有議席都必然由佔大多數的階層壟斷。除非社會上的民主已經達致高級階段,社會上的各個公民都能以全社會的利益為依歸去作出理性利他的決策,這樣的民主社會,全數議席都由民選產生才有意義。

所以,現時香港立法會的六十個議席,三十個為民選議席,三十個為功能組別,各佔一半,互相制衡。雖然功能組別的議席,只由界內的選民而非全民直選產生,但是考慮到上述的假設,就會明白界內選民產生議席的意義。或者說,我們都太習慣以為普選、直選就是民主的全部,但是我們還要考慮這個問題:全部直選是否等如更加民主?

至於今後香港的民主發展,是否仍以「三十/三十之比」劃分,那是可以商榷的。如果我們認為香港的民主素質已比前提高,擴大直選議席、減少功能界別是應該的。現時全國人大已作了決定在日後可改變有關比例或增加議席,不過,個人意見認為,香港的民主素質雖不算低,也不見得十分高,跟美國公民和候選人相比仍有差距。我不認為有改變現有立法會議席比例的基礎(當然這說法還得有一定的研究數據作支持,單是定義何謂「民主素質的高低」已很困難,我這裏的說法是憑個人經歷和觀感而得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