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翔假釋,這決定比保外就醫,來得更加直接坦率。
粗淺看過程翔的有關新聞。整件事情可以這麼看:依據程翔本人過去的工作,我相信程翔沒有「動機」從事間諜活動販賣國家機密予第三者,但是沒有動機,不代表他的行為不構成間諜活動罪,「動機」和「行為事實」正是這宗案件的爭拗關鍵。
所 以,香港記者協會相信程翔的人格,不會做違背國家的事,入獄是冤案,這 是從動機論入手的,程翔本人和記協等完全認為程翔無動機也無從事間諜活動,或者說,程翔當初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那麼嚴重,正在干犯間諜活動,故此他拒 紹承認罪狀。假設這是成立的話,程翔偏偏在沒有動機的情況下,做了一些「踩界」的高風險國家罪案,行為事實明確,故此法院就這種實質行為判他罪成,成功提 供機密國家資料予他人的行為事實也無可辯駁,即使你強調沒有動機或大意。
我認為這是兩者的爭拗點,我自己的看法,偏向以「行為事實」為判案依歸,因為我們必須為我們的事實行為負責,作為中國公民,我們有責任確保我們的所有行為合符法度。一旦事實犯法,損害了國家的制益,無論如何也是難辭其咎的。
總結一句,我也相信程翔的人格,他不會當間諜,卻誤犯間諜罪,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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