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08

台灣再現行政立法權力衝突 (兼論香港議行相悖問題並中國普選和憲法的關係)

中國國民黨在立法院中獲四分三議席,完全背離執政民進黨民選總統陳水扁的台獨政見,立法行政,互為對立,直至新任總統再由國民黨候選人當選,政局始復穩定。

台灣民主政制的設計,其中一點是立法權和行政權兩相獨立,又互相制衡,這種表面制衡的民主設計,其本質只是製造衝突。非常明顯,民選總統在行政決策上,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立法院的支持和批准,結果就是社會總是停留於這種矛盾之中。

這種民主制度的設計含有兩層制衡作用,一層是普選,一層是行政立法兩相制衡。一個政黨參選人成為民選總統掌行政權,並不意味同時擁有立法權。

英 國的民主設計是行政立法兩相統一,就是說,政黨在英國國會下議院成為多數黨後(即在議會佔多數席位),黨魁自成首相,多數黨在國會內掌立法權後,行政權 毋須普選自行獲得。這種民主設計的重點,比起台灣那種少了一層制衡,這種民主設計保證了行政立法基本統一,令政府施政更加順當,他的民主制衡最關鍵之處, 在於國會議員選舉,如果選民不認同這個政黨執政,便會行政立法兩權同時更替由新政黨接掌。政黨依然受制於選民的選擇,但大部分情況下不受制於行政立法兩權 分立,一旦掌權便能完全依照黨意施政。台灣卻始終受制於兩層權力(民選和行政立法)的限制。

兩種設計都有各自的考慮,難一概而論孰優孰劣,但個人比較認同英式的議行合一制度。

香港的情況

香 港目前常有行政立法兩權相悖的情況,要解決不是隨便改變制度就能成事,這個情況比一般國家的政制設計更複雜。首先,行政長官沒有普選根基,令立法會的民 主制衡顯得格外重要,我們不能因為排除權力相悖有利施政便完全變成「議行合一」;第二,立法會暫時亦不是由普選全面產生,不存在多數黨黨魁同時成為行政長 官的可能性;第三、香港是地方行政區,設計民主制度時,不能以一般的國家民主設計套入,她的民主設計必須顧及或配合國家政制和法制(如國家憲法)。

如果參考美國三權分立的典型,那麼,行政立法二權的「制衡點」就要更加考究,如何的制衡既不會阻礙施政,又不會失去制衡作用。我認為,這是普選以外更需要考慮也更費心思的民主要點。

我不認同行政立法獨立普選的做法,我很擔心會出現如台灣的行政立法兩權對立的情況。反正也是普選,像英國那樣普選一次實在省時省錢得多。不過,社會目前的共識似乎偏向實行雙普選。

中國的情況

中 國其實已經普選,由農村城鄉,至鎮縣市省,由基層逐級選起,然而,這普選有普選之名,無普選之實,那根本不能說是選舉,只是一種政治授權的象徵儀式而 已。無論如何,即使兩名共產黨員或政治有共同理念的人,施政議政能力也有分別,對於共產理念的掌握也有水平之分,選民對這些方面,至少也有選擇權利,但內 地的黨政領導仍然非常欠缺這種能力上的公開競逐。

在中國實行普選,無論如何,也不能逾越中國憲法,中國憲法第一章第一條已經寫 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 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無論如何的選,候選人也不能違返憲法,就是 說,在中國,候選人只能是共產黨員,或認同社會主義的人士。這在香港,同樣適用,這亦是中央政府和香港反對派的最大分歧,中央政府不可能容許出現違返憲法 的行為,就是說,不容許有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不容許反對社會主義,反對共產黨就是反對社會主義和違返憲法。香港政界必須牢牢操控於共產黨人手上,這才合 符憲法規定。

憲法所以這樣寫,因為中國的歷史發展如此,在抗日後共產黨得勢,在政治協商之下各民主黨派認同共產黨領導並將其政治理念寫入憲法(中國實行社會主義),直至今天。這就是所謂國情和歷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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