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09

社工守則和有根有據

大澳風災,政府高官涉干涉社工專業,逾千名香港社工發起「反河蟹」事件,反對政府和女青年會以「和諧」壓制反對聲音和批評聲音。不過,政府強調事件無風起浪,涉事社工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所做的指控十分嚴重,女青年會亦強調從來沒有受壓。

事 件涉及社工專業內的兩種意見:前線社工認為應以社區工作中抗爭、聲討的慣用手段,為居民爭取權益;女青年會高層則認為,社區工作應做好區內協調,締造和諧 社區也是社區工作的任務,令涉事職員「調職」即時避免區內衝突惡化分化社區是另一種社區工作的介入觀點。換句話說,事件涉及兩種社工專業觀點的矛盾。這種 情況,社工行內其實已有守則規定如何處理。

香港的註冊社工受《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下稱「守則」)規範。「守則」經刊憲具法律效力,是香港社工的行為準則,列明社工的基本價值觀念和道德行為標準,所有註冊社工必須遵守,以保障服務使用者和社會人士接受社工專業服務時的權利。另外,《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實務指引》(下稱「實務指引」)則是一分參考文件,作為社工遵從「守則」的具體指引。

「守則」中〈V有關社會〉部分的確已列明「當 政府、社團或機構的政策、程序或活動導致或構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防礙困境及痛苦之解除時,社工認同有需要喚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對這些情況的 關注」、「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之社會情況,促進社會之公義及褔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社工認同 有需要鼓勵社會大眾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制訂和改善社會政策和制度」,其下的「實務指引」1.1條亦說明「社工應盡可能,不阻撓這類引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關注的資料散佈」。

這裏清楚說明,前線社工應以社區居民的福祉為首要考慮,他們不應助長不正義的事情的發生,遇有不平事便要「喚起決策者和公眾人士的關注」。今次事件中,涉事社工的做法可依此為依據。但是,這只是守則的一部分。

「守則」和「實務指引」沒有指明以甚麼方法「喚起決策者和公眾人士的關注」,如有不同意見,「守則」和「實務指引」多處說明如何處理這類專業意見的分歧。今次事件是社工專業之間的矛盾,涉事社工和社工組織已干犯多項專業守則:

〈II有關同工〉部分:「1.社工應尊重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不同的意見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議、批評及衝突都應以負責任的態度表達和解決」;「實務指引」1.1條說明「當與其他社工、專業人士或義務工作者在處理有關服務對象的手法上有不同的意見時,社工應在發表公開批評前採取步驟去與有關的個人或組織分享其看法,並嘗試化解衝突」;1.2條說明「在服務對象面前,社工應盡量避免批評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社工可表達不同的意見,而非批評向同一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的意見及手法」;1.3條說明「對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不得作人身攻擊,包括以粗言穢語及侮辱性言論針對某人的人格及誠信。批評應以真實事件和行動為依據」。

〈IV有關專業〉部分:「3.社工對專業提出評論時,應持著負責任和有建設性的態度」;「實務指引」1.3條說明「當遇到利益或角色衝突時,社工應自專業處境引退,或先把衝突化解,才繼續從事專業活動」;1.4條說明「當社工在專業範疇內持不同意見時,應將爭辯局限於有關事件的事實及看法,而不作人身攻擊」;3.1條說明「若無事實根據,社工應避免對專業作出負面的評論」。

如果引用上述守則規條,涉事社工是完全違返社工專業守則的。首先,他們的指控沒有事實根據,純粹基於表面現象作個人推敲;其次,若無事實根據,社工便應避免 做負面批評,涉事社工顯然已多次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作出負面批評;第三,涉事社工可以為了居民利益而與高層針鋒相對,也可以因為自己的飯碗而刻意批評 (不過其中一名社工被調職後已自行辭職),無論如何,當中已涉及利益和角色衝突,社工便應引退,或先化解衝突才繼續他們堅持的抗爭,而且,「社工應在發表公開批評前採取步驟去與有關的個人或組織分享其看法,並嘗試化解衝突」,但現在卻是加劇衝突,全無化解之意,矛盾不但未有化解,涉事社工更沒有採取步驟嘗試化解便公開批評;第四,涉事社工的指控相當嚴重,指機構高層受政府壓力、甘願「被和諧」干預社工工作的,當中便涉及人身攻擊和侮辱性言論,批評並非以真實事件和行動為依據;第五,「在服務對象面前,社工應盡量避免批評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社工可表達不同的意見,而非批評向同一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的意見及手法」,涉事社工顯然是在服務對象面前(大澳居民)批評「其他社工、專業人士及義務工作者」(女青年會高層和政府),而且,涉事社工旨在「批評」,並非單單為了表達「不同意見」。

多少註冊社工果然考慮過守則的指引化解行業衝突?無論如何,客觀實質的根據才是事件的核心,許多突衝和矛盾,都是由於各自在自我劃定的預設前提下形成的,最 後原來各自的爭論只是子虛烏有。更重要是,事件由維護大澳居民的社區權益,變成「反和諧」,原先的主題——大澳居民的權益——卻已無人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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