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拋波」問題有兩個方面,一個是「產生辦法決定權」,一個是「普選時間表決定權」。
產生辦法決定權
行 政長官近日將政制發展報告交全國人大審議,涉及香港政 制發展,全國人大同樣具有審議權。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呈交這分涉及政制改變的報告,讓全國人大審議,本來就是基本法訂明的「修改程序」,並不存在將香港普 選決議的「拋波」問題,不是行政長官將決定權交全國人大(或所謂中央,其實嚴格來說,中央一般指國務院為首的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大不是政府機構,兩 者不能混為一談),而是全國人大在這條「決定鏈」中,同樣具有審議地位,行政長官,本就沒有政制的最終審議權力。
至 於行政長官為何沒有這種政制的最終審議權力,或者說,在整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的修改過程中,行政長官只是三項條件 中的其中一項,其餘兩項還包括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多數通過,以及全國人大審議批准。行政長官不能一人做決定,香港作為一個行政區,當涉及地方政制和國家主 權的契合制度修改,也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
普選時間表決定權
又 有意見認為,全國人大有權決定香港的普選時間表。可是,全國人大由始至終都不會定時間表,因為這有違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如果要談時間表,應該由 特區政府內部談,這不是全國人大「拋波」到特區政府,因為全國人大絕不會涉及時間表的問題,特區內部要談,就是特區內部的事情,就算談了要定時間表,全國 人大根本也不會批准,就算特區政府最後得出結論要定普選時間表,全國人大也會否決。所以,這又來「拋波」問題?不過,照目前的情況來,現在在路線圖上,似 已初步共識是先普選行政長官,然後立法會,若這路線圖日後能具體確認的話,全國人大同意2012或2017年實行普選時間表,也不是沒有可能,但前提是必 須先有「路線圖」。
今次全國人大的重點在於是否同意「修改」
基 本上,現在香港特區政府這分報告,是以行政長官的名義報請全國人大的,現在的情況是,行政長官曾蔭權經過兩年的諮詢期後,得出「2012先普選行政長 官,但2017年較有把握落實推行普選行政官,故此有需要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結論,由於這分諮詢已包含立法會議員的意向,行政長 官遂以政府的身分,連同立法會意向,向最後一關全國人大匯報,若全國人大同意行政長官的報告結論,香港2012年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便可作 出修改。行政長官在報告中,只提出可否修改,今次全國人大的決議,重點也只在是否同意修改,至於修改內容,由於行政長官也沒有確切說明(只提山大概情況和 取向基調),故此今次全國人大是不會提出任何具體的普選路線圖和時間表的。
若全國人大也同意修改後,行政長官下一步就可以就「路線圖」和「時間表」進行修改。如果全國人大連修改都同意,再談下去也沒有意思,因為根本修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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